2016级新生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说明

时间:2016年08月27日来源: 作者:点击:

根据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校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大学生必须参加属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纳和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分别为:学生个人每年缴纳120元、财政补助420元低保户学生(注:低保证有效期二年,过期的必须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信,含县级)重度残疾学生(指经残联认定的残疾等级1级或2级的残疾证)需提供家庭低保证和学生本人的残疾证复印件,审核合格的个人不缴费,由政府按规定予以代缴(低保、残疾证明材料须一年一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在新生入学时由学院财务处代收代扣。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在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说明

在校学生参加属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学生住院不分1、2、3级医院,在淄博市住院第一次住院起浮标准为100元,第二次住院起浮标准为50元,出院时在医院报销;外地的学生若假期在家中住院,医疗费由个人先垫付,回学校后将住院的相关材料交学院(校医院),由校医院负责给学生到市医保处报销。

2.学生在校和非在校缴纳城乡医疗保险的区别

学生在校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个人每年缴纳120元、财政补助420元;学生不在学校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个人每年缴纳220元、财政补助420元,个人每年要多缴纳100元,且住院要分1、2、3级医院,第一次住院一级医院起浮标准100元、二级医院起浮标准300元、三级医院起浮标准700元。

3.入学前学生已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怎么办

入学前已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到年底的新生,入校后在校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学生信息将自动转入淄博市医疗保险事业处,并可续交到学生毕业。

4.外地区参加淄博市城乡居民医疗医疗保险的学生,毕业时由淄博市医保处出具缴费证明,持证明回原籍续保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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