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淄博职业学院2011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深入实施“阳光工程”,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淄博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淄博职业学院普通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条 淄博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淄博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淄博职业学院 学院代码:13009
第五条 学院地址:淄博市淄博新区联通路西首 邮编:255314
第六条 学院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普通全日制国家示范性高职(专科)院校
第七条 学院批准成立的时间:学院办学历史可以追溯到1956年,2002年经山东省政府批准成为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
第八条 基本情况:
★地理环境
学院坐落于全国优秀旅游城市、齐文化发祥地、世界足球发源地、世界短篇小说之王蒲松龄的故乡、现代工业重镇——山东省淄博市。
淄博地处鲁中,综合实力列全国百强城市第37位,工业总量列山东省十七地市第3位,是中国投资环境50优城市之一,是山东省“一体两翼”区域发展战略布局中部重点城市,是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以先进制造业为支撑,现代服务业全面发展的区域中心城市;是全国重要的石油化工基地、国家新材料基地、国家火炬计划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国家火炬计划泵类产业基地。依托资源优越条件及国家重大产业项目布局,形成了化工、机械、生物医药等区域特色优势经济体系。“十一五”期间,淄博市要实现山东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在山东中部率先崛起”奋斗目标。在产业发展定位上,形成区域性加工制造中心;在产业发展布局上,重点建设淄博高新区、齐鲁化工区、东岳国际氟硅材料工业园区,发展化工、机电装备、生物医药等六大特色优势产业群。到2010年,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销售收入分别达到1350亿元和5700亿元。
★办学理念
办学指导思想:融入区域经济发展,瞄准人才需求市场;专业锁定市场走势,培养跟踪就业岗位;把握高职发展前沿,树立质量立校观念;突出高技能教学特色和国际型人才培养特点;建立高效运行机制,优化办学效益,争创全国一流职业学院。
办学定位:立足服务区域经济人才需求,形成工、商、医、艺、外语、社会事业等各类专业群有机结合、综合性的办学格局,建立综合性、国际化、高技能教学型的职业学院。
学院精神:求真务实,拼搏创新,团队合作,争创一流
校训:只有拼搏才是人生价值的最好体验
★ 办学条件
学院校园占地面积2060亩,分三个区,建筑面积57万平方米,其中实训实习场所面积
★系院设置
教学系(院)设置20个:机电工程学院、汽车工程系、电子电气工程学院、信息工程系、化学工程系、制药与生物工程系、建筑工程学院、会计学院、工商管理学院、旅游管理系、艺术设计系、国际学院、公共事业系、文化传媒系、动漫设计系、护理学院、医学技术学院、药学系、陶瓷琉璃艺术系、继续教育学院。
★专业设置
开设专业69个:数控技术、机电一体化、模具设计与制造、机械制造与自动化、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汽车电子技术、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汽车整形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电力系统自动化技术、热能动力设备与应用、生产过程自动化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软件技术、通信技术、动漫设计与制作、应用化工技术、工业分析与检验、精细化学品生产技术、化工设备维修技术、材料工程技术、生物制药技术、化学制药技术、生物技术与应用、园林技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药物制剂技术、食品营养及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工程造价、工程监理、物业管理、会计、财务信息管理、投资与理财、市场营销、物流管理、电子商务、国际商务、报关与国际货运、旅游管理、酒店管理、艺术设计、建筑装饰工程技术、人物形象设计、旅游工艺品设计与制作、陶瓷艺术设计、应用韩语、商务英语、应用俄语、应用英语、物流管理(中法)、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中新)、建筑工程技术(中韩)、音乐表演、社区管理与服务、文化市场经营与管理、文秘速录、护理、助产、临床医学、口腔医学技术、康复治疗技术、药学、中药、验视光技术、医学营养。
★国际合作交流
先后与美、俄、法等26个国家的大学开展合作交流,获教育部留学生资质。开设了物流管理(中法)、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中新)、建筑工程技术(中韩)3个中外合作办学招生专业。
★人才培养
学院坚持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升学生就业竞争力和发展潜力为核心目标,形成了基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变化的快速反应培养机制的人才培养特色。
构建“政府、企业、学校”三方联动的校企合作平台。成立淄博职业学院高等职业教育建设发展指导委员会,100家企事业单位成为理事单位,区域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的440家企业任成员单位。
构建“四个融为一体”、畅通培养与就业渠道为特色的人才培养理念。即“学生就业竞争力与发展潜力培养融为一体、学生工作与教学工作融为一体、职业素质养成与职业技能培养融为一体、课外与课内培养融为一体”。
近几年,毕业生就业率99%,专业对口率92%,毕业生满意度达95%,用人单位满意度达97%。
★学院品牌
国家级教学名师1人、国家级优秀教学团队2个,国家级职业教育实训基地3个,国家重点建设专业6个,国家级精品课程9门,国家级教学成果奖1项,省级教学名师2人,省品牌、特色专业10个,省级精品课程28门,省级教学成果奖9项,省级以上科研技术成果奖41项,省级以上课题157项;省级以上技能大赛获奖175项,获国家、省、市级荣誉表彰82项。
学院的建设发展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学院先后获得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山东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山东省省级文明单位、山东省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国家主流媒体先后多次报道学院工作情况。学院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校园安全工作“全时段覆盖工作法”得到了中央领导的肯定,教育部印发简报进行了经验介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淄博职业学院成立以学院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条 淄博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淄博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淄博职业学院纪检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二条 淄博职业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三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区)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要求:除英语、俄语类专业要求考生必须是英语、俄语外,其他专业语种不限。
第十六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七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十八条 录取原则:
1、实行远程网上录取。按教育部要求并执行生源地省区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艺术类考生凭省统考专业合格证填报我院志愿,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3、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单列招生代码。
4、根据国家示范性院校建设要求和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录取批次安排,我院的数控技术、投资与理财两个专业和艺术类专业省内在专科一批录取,其他专业为专科二批录取。在外省的录取批次按照外省招办的统一安排依次进行。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亦可登录我院网站查询。
5、具体录取办法(普通文理专业):
⑴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按照考生报考学校的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本校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
⑵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执行相关省区的投档规定,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接受投档。
⑶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有综合评价信息的考生参考综合评价信息)按照专业志愿择优录取。无专业分数级差要求。
6、对参加2011年我院单独招生试点录取的学生,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批准的《淄博职业学院2011年单独招生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中的录取办法录取。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普通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的标准。 收费标准:普通文理、对口专业:4800--5000元/年人 ;艺术类专业:6000元/年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10000--12000元/年人。
住宿费按山东省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退学学费规定:执行鲁政办发[2000]68号文件规定:学习不足一学期的按一学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满一学期不足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二条 对口高职考生按专业类别分专业进行录取。
第二十三条 奖励、助学政策
学院严格执行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励志奖学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奖学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政府奖学金及助学贷款等一系列政策,并对家庭特别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等奖优、帮困政策,对特困新生报到设立“绿色通道”,积极帮助来我院上学的考生,圆满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淄博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淄博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淄博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 0533-2828111、2821888、2828111(传真 )。
学院网址:http://www.zbvc.cn E-mail:zb2828111@163.com
2011年分专业招生计划请登陆学院网站查询